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九游会老哥交流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30浏览次数:7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类固定资产是指未达到第一类规定标准,但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少量物资,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其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

(二)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组织学院行政办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工作;

(五)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目。负责与财务审计处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八)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九)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十)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一)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收费性使用的审批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设定为: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具有部分资产归口管理职能)、图书馆、总务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类目录(共六大类设置)划分如下:

(一)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专用设备(其中不包括卫生医疗器械)类。

(二)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图书类。

(三)总务处负责归口管理: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共四大类。

归口管理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配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定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招标采购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等工作,指导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登录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示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组织、参与可行性论证,参与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六大类设置: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院购建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按照《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及基本建设等,要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其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固定资产流失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院财务审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单项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无形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存货,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财务审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设置总分类账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审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计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屋: 教学科研用房、行政用房、学校生活用房、职工住宅、其他用房

建 筑 物: 运动场地、道路、围墙、其他

附属设施: 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电信设施、煤气设施、其他

二、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其他

三、一般设备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其他

四、图书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其他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