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九游会老哥交流区

发布者:齐恬发布时间:2024-05-21浏览次数:18

鲁政发〔2015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持续组织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严审公共资金使用,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关注“全口径”预算体系、财政支出结构和预算执行效果,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及资金沉淀等问题,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我省相关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注重揭示和反映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和金融机构审计,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加大对民生和资源环保项目的审计力度。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跟踪检查基层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加强对土地、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促进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

()密切关注改革制度措施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发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密切关注财税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同类问题的发生。

()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着力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制定执行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关注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注重揭示法律规定不衔接、不配套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积极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建议,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并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力度。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推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审计。探索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依法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电子数据。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各级、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政收支、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和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对获取的审计资料和数据,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建立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财税、金融、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情况通报、结果反馈等方面形成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重大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列出整改清单,逐个问题对账销号,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要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三、强化审计管理,提升审计能力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健全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建立审计人员遴选制度。畅通审计与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干部的交流渠道。

()探索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做好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对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固定资产等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落实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审计整体效能。根据审计全覆盖工作需要,扩大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提高购买审计服务绩效。

()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加快建设全省审计数据系统,实现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信息共享。推进金审工程建设,建立行业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完善审计数据规划和审计方法体系,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强跨行业、跨部门综合数据分析,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开展联网审计,推进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审计。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联系,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礬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好配强审计力量;适应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和审计项目管理,强化税收征管、资源环境、行政政法、电子数据、境外项目等方面审计监督的需要,合理设置审计机构。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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